2008年6月5日 星期四

立院另類素描。野保法修正案

970604,經濟委員會議,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案。

一個議案,50幾位的立委登記發言。
有登記、沒出席去掉一半,剩下一半的委員錯亂交叉質詢。

加料了不相干個案、選民服務,添醋了地方性議題,說完就走人。
(對保育爭議性議題而言,反而較有利喔。)

要不,多數立委留下投票時,保育向來是輸家。
(這是民眾在民代選舉的選擇。)

後續堅持留在委員會的
提案人孔文吉委員
孔委員對原基法有極積極性的努力用、用力用。
近日在各個不同委員會,不同的法規政策,他都主張貼布式的將原基法直接貼蓋在各個法案法條內文及政策上。

協調空間具彈性的陳瑩委員。

堅持反對本修法案的民進黨僅存少數的環靜議題女將,田秋堇委員、林淑芬委員。

最想逃走,卻不能離席的文武百官。

委員會少見的身影,稀疏的環保團體夥伴。

子淩思緒紛飛在會場

國家公園法修法案,還心驚膽顫的懸在半空中。國民黨團搭民進黨的推案便車,意圖想排在本週四(6/5)要進行黨團協商,所幸淑芬商請賴清德委員延緩,民進黨內部都還沒共識呢。
連署、拜會、遊說。下周開戰了,請大家繼續發送支持。

野保法要貼上原基法第19條,納入「自用」的開放狩獵。

田委員:
原民會應提出各族群傳統文化及祭儀所需使用之動物種類、數量等資料送給農委會。
制定野保法的施行細則,再納入從其考量相關競合。

淑芬委員:
原基法應有配套相關子法落實其母法,而非降低法律位階式到處鑽縫式的去貼蓋修改其他法案、政策。
野保法立法的目的就是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,與原住民族一向與自然共存的生態觀並不衝突。
原住民族的團獵傳統文化在相關的修法亦有納入調整,在本法明確立法目的下,不宜因個人的"自用"需求而有所偏。

孔委員最後從善如流同意維持原條文(最後留下來委員,對法條保留的比較多了。)且僅堅持施行細則制定期限,不可以超過六個月時間(總是,得給孔委員一些可堅持的。)

附帶決議由原民會3個月內,提出各族群傳統文化及祭儀所需使用之動物種類、數量等資料送農委會,於2個月內公布管理辦法施行之。農委會林務局於2個月內公布管理辦法施行之。
林務局推給原民會:「等你喔」。

原民會從一個月喊價到二個月,再無可選擇的到三個月。(因為林務局宣稱他只要2個月)
所以必須小於6個月。最大數剩5個月。5-2=3個月(原民會)

子淩小小彌補了孔委員的不滿意,為孔委員設計提案。(影響阿里山鄒族的阿里山BOT三合一案。小火車近日數次出軌,未提出調查報告說明及環評未通過下,不准將鐵路OT移轉給財團。)


原本想偷閒卻變串場的蠻野子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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